古代钱币造假 伪造古代货币并使用-趣味历史

时间:2023-03-29 08:20:54 阅读:49

自古以来,只要有大利益,就有风险和罪恶。在中国古代,自宋代纸币发行以来,制造假币的行为更加猖獗。比如南宋查获的一起假钞案,一次性查获假钞30万元,涉及造假者53人。犯罪分子分工明确,各司其职,明显呈现规模化、团伙化趋势。元代铅山郡(今江西铅山县)以制造假钞闻名。吴有文制造假钞远至江淮、延吉一带。他本人靠假钞致富,养打手,经常派人威胁他的线人,甚至与政府中负责打击假钞的官员对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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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对如此嚣张的假钞犯罪活动,历代都采取了各种各样的防伪措施,可以总结为:

一是严惩不贷,赏罚分明,严禁假币的制造和流通。

在古代,当人们伪造货币时,政府最直接的手段就是用法律严惩造假者。太祖干德元年(964年)七月颁布的《宋刑制》规定:“私赚钱者,流三千里。未投者只需两年,未备者需一百职员。”乾德五年(967年)十二月,圣旨又发:“各州只准一月送官,逾期不送者有罪,敢私铸者弃市。”对于私自铸造铜钱的人,无论铸造的钱币数量多少,都将被判处死刑。唐太宗太平兴国二年(977),规定每贯铜钱必须“四斤半以上”方可使用。凡不达标者,限一月送官,官出铜价。“境外犯罪者穷,私造者处死”。南宋时期,由于铜产量锐减,为了保证现有的铜材,对私铸铜钱者的处罚更加严厉。除了“私铸铜钱者”之外,对相关失职行为也有不同的处罚。

后来随着纸币的出现,铸币量急剧下降。此时纸币已经成为流通中的主要货币,使用量大而广。与硬币相比,纸币更容易伪造,利润也更高。因此,政府多次宣布严禁制假,并进一步加重对违法者的处罚。当时法律规定对伪造的犯人处以斩首,并增加了奖励制度,给予陈等。具体来说,就是惩罚那些伪造、包庇、改用假币的人,惩罚失察官员和村庄;奖励举报人和自首者,奖励查获假钞的官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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绍兴三十二年(1162年)《假口供法》规定:“犯人斩首,赏十两,不愿接受者,招为义队长。如果那些在行为和躲藏的人能向首长报告,免除罪过,得到奖赏,希望那些填官的人听听。”宋朝规定告密者要收一千两银子,晋朝三百两银子,元朝除了五锭纸币外,犯人的财产都要给告密者。在这些奖励下,许多造假者被抓,有效地起到了打假的作用。自那时以来,政府不断完善和丰富子法。这些都是政府贯彻“重刑严法,赏罚并行”原则严厉打击私自伪造假币者的最好体现。

二、严格控制货币,从源头上防止假币。

硬币需要铜、铁、锡等金属材料铸造,假钞需要钞票纸。北宋时,庄绰就已经指出,货币伪造是由于“材料广盈,适于盗窃”。意味着如果政府不能有效控制铜源,造假者就有足够的铸币资源。为了从源头上杜绝造假,政府应该采取禁铜、专卖铁、专卖钞纸等措施,发挥基础性作用。当时控制钱币和材料的具体措施包括:禁止私人开采和冶炼生铜,禁止私人买卖铜材,禁止出售铸铜器皿等。,目的是切断非法铸造的源头。宋代民间青铜器制造业不断发展,一些青铜器作坊商人借此机会私铸铜钱牟取暴利。

为了集中钱币和物资,专供宋政府造钱之用,据《宋史》卷一八○《食货二书》记载,宋律规定:“凡产山川铜者,禁止民采,以利官造钱。”唐太宗雍熙元年(984年),江南各州政府也储杂款:“凡一斤四斤者,送阙,不足四斤者,灭之。民间还有不少恶钱,只好再申请禁止行善,法律稍微收紧一点。”

宋代还规定,宫庙、寺庙中的器械、兵器、铜镜、铜锣等铜制金属制品,由政府制作、出售,民间不得自行制作。凡是不适合政府制造的物件,如铜钟,都是由有关方面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,可以在政府的监督下铸造。铜制品如铜钉和门上的装饰品是被禁止的。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,宋朝政府没收并集中了大量的钱币于私人手中,有效地全面垄断了铜源,强化了其货币控制体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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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选货币纸币最早出现在四川。地方官员在打击假钞的过程中积累了很多经验。他们认为,只要在印钞纸的制造上多下功夫,选用普通人难以伪造的特种纸,就能有效防止伪造。为此,他们制造了明亮、洁白、耐用的优质纸张来印刷钞票。据史书记载,“川纸作钞,料细,制造制度不苛,民欲虚妄,尚难”。朝廷一些指定纸局做的纸,比不上四川纸。所以川纸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成为印钞的专用纸。这种纸只允许印钱,不允许私人购买。目的是有效防止假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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